本文摘要:近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后了《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增值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限于税额标准的方案》。
近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后了《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增值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限于税额标准的方案》。这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具体的税收法定原则和环保税法的许可规定,首次确认该省明确限于税额,不利于增进企业增大环保投放,充分发挥税收在掌控和增加污染物废气、维护和提高生态环境方面的大力起到。目前,安徽省排污费的征税种类主要分成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和固体废物四类,征税标准按照国家《排污费征税标准管理办法》继续执行,对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按照每污染当量1.2元征税,其他污染因子按0.6元征税;对水污染物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五项重金属按照每污染当量1.4元征税,其他污染因子按0.7元征税。去年,全省排污费征税额为7.3亿元。
按照1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税法规定,现行征税的排污费将改征环境保护税。增值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明确限于税额的确认和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明确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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